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优先赔偿吗?
摘要: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想要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提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能够要保险公司优先赔偿呢?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交通事故遭受巨大精神痛苦的受害人的补偿。事故赔偿权利人想要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提出要求,由法院根据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害的程度确定具体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第五稿))》第7条【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次序】也规定,同一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基于这样的立法理念,为最大限度保障请求权人的利益,精神抚慰金是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得到赔付的。
根据《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8条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是说,赔偿权利人能通过诉讼方式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死亡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已经超过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只能由事故责任人来承担。鉴于此,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提出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呢?
交强险条款将精神抚慰金明确地列为赔偿项目,而商业三者险中是明确排除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因此,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精神抚慰金与物质损害赔偿的赔偿优先顺序最终决定了赔偿总额的多少。如果精神抚慰金不在交强险中赔偿,而商业三者险不赔偿精神抚慰金,那么赔偿总额将降低。而对于物质赔偿、精神赔偿两者哪个优先的问题,保险条款没有明确约定,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保险合同又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应以充分的诚信去维护。因此请求权人可以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其他的物质赔偿可以在商业险中得到保障。
根据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交强险中是主张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精神抚慰金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是可以优先赔偿的,因为它本身是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同时法律也是有明确的规定,交强险中是可以优先申请赔偿的。被害人家属以及亲朋向保险公司申请获得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